□福建省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姚冰珊
福建省莆田市融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分级诊疗制度的规定,总结提炼各地和莆田市多年来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典型做法,出台全国首部关于分级诊疗的地方性法规——《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市域“一盘棋”
针对当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工作中分工模糊、各自为战、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固定“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工作的服务模式、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从各级政府层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统筹协调,健全科学、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
从相关部门层面,《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级诊疗行业管理,会同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创新机制、深化改革;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保障和促进分级诊疗。
从医疗机构层面,《条例》提出,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接收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主要为诊断明确、非急危重症的慢性病、康复期、老年病患者以及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打造医改“特色牌”
近年来,莆田市积极学习、借鉴和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不断创新举措,推动分级诊疗,取得良好成效。《条例》注重对这些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固化,努力以地方立法巩固提升医改成效、推动实现常治长效。
作为落实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载体,莆田市开展了联合病房试点工作。《条例》将联合病房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予以保障和促进,着重从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药品供应、薪酬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中医药在落实分级诊疗工作中具有特色优势。《条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等领域开展中医药服务,引导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
分级诊疗工作点多面广量大,对于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提升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条例》对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进行重点部署,推动纵向实现三级、二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与互联互通,横向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体系数据共享与业务联动。
优化政策“组合拳”
《条例》以更有力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配置。
在服务体系上,《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以强基层为重点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构建“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保障分级诊疗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在服务价格上,《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在支付报销上,《条例》提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条例》以更有温度的柔性引导,推动形成以患者为中心的分级诊疗模式。
在服务流程上,《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规范转诊程序,优化转诊流程,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在药品保障上,《条例》明确,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推进医联体内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在疾病诊治上,《条例》明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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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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